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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茶文化促进会

东莞市茶文化促进会是由东莞市经贸局、东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经东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由东莞市茶业相关企业、茶文化推广传播单位以及热心于茶文化研究和传播的茶学界和茶文化界人士发起组成的非经营性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本会成立于2008年7月13日,现有理事单位67家,个人会员超过1000人。

建设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传承博大精深茶文化、促进健康和谐新生活。 广泛联系国内外茶学界和茶文化界人士,研究茶的历史文化和它的社会影响;开展学术交流,增进友谊,加强合作;倡导茶为国饮,促进茶学和茶业经济的发展。本会自成立以来,主要在东莞市范围内开展活动,成功举办了国际性的茶文化交流活动。针对东莞市民爱品茶、茶文化浓厚的特点,本会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种茶友交流活动并举办与茶文化有关的专题性活动,并邀请国内外有关团体、个人参加。同时,本会编辑出版有关茶文化的书刊、杂志及电子出版物,宣传、普及茶文化;开办面向社会的茶文化和茶业经济的职业技术培训,兴办有关茶文化的建设项目,使得中国茶文化以及茶业经济在东莞市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为促进东莞市城市文化发展贡献了一份力量。

理事成员

会 长: 蔡金华(东莞市长实集团董事长)

副会长: 欧阳永(东莞心域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

梁海潜(东莞市毛纺织行业协会副会长)

张智强(普洱张茶业有限公司总裁)

车 劲(广州雪域黑金茶行董事长)

何则良(广州道然茶行董事长)

李福真(益普天下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建宝(云南大理南涧茶业公司总裁)

高进文(东莞德一茶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叶云飞(东莞益阳茶行总经理)

卢向晖(东莞顺时兴茶业公司董事长)

宋穗松(广州益安茶行总经理)

上官海树(中茶.中国土产畜产云南茶叶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刘国锋(广东省收藏家协会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宝源堂艺术馆)

秘书长: 游国红

副秘书长: 蔡甲深、陈健成

理事:尹志成(东莞市茶文化促进会)

游国红(东莞市茶文化促进会)

陈健成(昆明七彩云南庆沣祥茶业有限公司)

蔡甲深(云南鸿庆号茶业有限公司)

董传扬(植榕茶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

陈俊华(云南南涧凤凰生态茶厂)

黄颖德(云南西双版纳勐养国艳茶厂)

阮仁应(云南双江勐库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雷 波(四川省雅安茶厂有限公司)

林俊聪(东莞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

杨世銮(云南版纳古茶山茶业有限公司)

叶金荣(东莞石龙金荣茶庄总经理)

刘 青(云南易武安乐号)

吴伟文(湖南久扬茶业有限公司)

张 田(云南大理南涧土林茶叶有限公司)

董 胜(安徽黄山祁门县国盛茶厂)

陈桂强(中古茶堂)

李 杰(俊一传媒有限公司)

吴细全(茶居士)

陈志江(聚宝园茶叶商行)

袁孟军(东莞市旭孟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麦金惠(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英伟(香港润丰茶业公司/香港联兴隆茶行)

殷国洪(东莞市茶叶交易市场总经理)

顾问:李朝贵(四川省雅安茶厂有限公司董事长)

文建辉(湖南省益阳茶厂厂长)

刘新安(湖南省白沙溪茶厂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刘泽森(广西梧州茶厂厂长)

张均伟(广西梧州中茶茶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戎加升(云南双江勐库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田 军(昆明七彩云南庆沣祥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董发金(湖北赵李桥茶厂厂长)

陈智同(台湾著名茶人、陈广和堂主事)

陈楚平(安徽农业大学研究员)

何伟防(广西梧州市苍梧县委常委、副县长)

肖 鸿(广州市道然茶行总经理)

蔡正安(湖南农业大学副教授、《湖南黑茶》作者)

陈文品(华南农业大学副教授、博士)

宋少华(香港保利达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荣坤(广州番穗茶庄)

刘秋萍(上海茶业协会副秘书长、上海秋萍茶宴馆董事长)

陈伟洪(广东省政协委员会委员)

陈焕全(广东省政协委员会委员)

刘仲春(东莞市春晖企业咨询顾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东莞长安商会永远名誉会长)

罗淦英(东莞市国资委调研员)

张佳(资深茶人)

郑炳基(云南普洱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业务范围

(一)本会在东莞市范围内开展活动,举办茶文化活动,也可以不定期的举办专题性的活动。

(二)本会组织编辑出版有关茶文化的书刊、杂志及电子出版物,宣传、普及茶文化。

(三)本会组织开办面向社会的茶文化和茶业经济的职业技术培训。

(四)本会组织兴办有关茶文化的建设项目。

(五)本会组织举办茶文化的博览会、展示会。

(六)本会组织开展其他形式的茶文化交流活动。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东莞市茶文化促进会”(英文名:Dongguan Tea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DGTCPA)。

第二条:本会是由东莞市热心于茶文化研究和传播的茶学界和茶文化界人士发起并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广泛联系国内外茶学界和茶文化界人士,研究茶的历史文化和它的社会影响;开展学术交流,增进友谊,加强合作;倡导茶为国饮,促进茶学和茶业经济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东莞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东莞市城区东城西路266号城市花园A座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在东莞市范围内开展活动,举办茶文化活动,也可以不定期的举办专题性的活动。

(二)本会组织编辑出版有关茶文化的书刊、杂志及电子出版物,宣传、普及茶文化。

(三)本会组织开办面向社会的茶文化和茶业经济的职业技术培训。

(四)本会组织兴办有关茶文化的建设项目。

(五)本会组织举办茶文化的博览会、展示会。

(六)本会组织开展其他形式的茶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吸收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的团体,以及热爱茶文化和茶业界知名人士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经常性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等名誉职务,由理事会聘请。本会设立顾问,由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提出本会的有关管理制度;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金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08年4月15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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