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中共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
周永康,男,汉族,1942年12月生,江苏无锡人,1964年11月入党,1966年9月参加工作,北京石油学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共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
2014年7月29日,周永康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对其立案审查”。12月5日,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周永康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并予以逮捕。
2015年4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周永康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6月11日,周永康一审被判无期。
人物履历
1961.09——1966.09 北京石油学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专业学习
1966.09——1967.09 留校待分配
1967.09——1970.05 大庆油田六七三厂地质队实习员、技术员
1970.05——1973.05 辽河石油会战指挥部地质团区域室技术员、党支部书记、大队长
1973.05——1976.03 辽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处处长
1976.03——1979.02 辽河石油勘探局政治部副主任
1979.02——1983.08 辽河石油勘探局副局长兼钻井指挥部党委书记、物探指挥部党委书记兼指挥
1983.08——1985.12 辽河石油勘探局局长、党委副书记,辽宁省盘锦市委副书记、市长
1985.12——1988.05 石油工业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1988.05——1997.12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其间:1989.03—1990.09兼任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指挥、临时党委书记;1989.08—1990.06兼任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和山东省东营市委书记)
1996.12——1998.03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
1998.03——1999.12 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
1999.12——2002.11 四川省委书记
2002.11——2002.12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四川省委书记
2002.12——2003.03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公安部部长、党委书记
2003.03——2007.10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国务院党组成员,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公安部部长( 2007.10.28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免去其兼任的公安部部长职务)、党委书记
2007.10——2008.03 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委员、国务院党组成员,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
2008.03—— 2012.11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 。
2014年7月29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鉴于周永康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对其立案审查”。
曾任职务
第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五届、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十六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
人物事件
涉嫌严重违纪
2014年7月29日消息,鉴于周永康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审查。
被开除党籍
2013年12月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了中央纪委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周永康违纪线索情况的汇报,决定开展相应核查工作。
2014年7月29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了中央纪委开展核查工作情况的汇报,决定对周永康立案审查.
经查,周永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帮助亲属、情妇、朋友从事经营活动获取巨额利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亲属收受他人大量财物;与多名女性通奸并进行权色、钱色交易。调查中还发现周永康其他涉嫌犯罪线索。周永康的所作所为完全背离党的性质和宗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极大损害党的形象,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
2014年12月5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央纪委《关于周永康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分,将周永康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4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周永康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并予以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依法进行中。
被提起公诉
2015年4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周永康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进入司法调查以来,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文明执法,讲事实、讲道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使他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再次表示认罪悔罪。
2015年5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鉴于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法庭通过传唤证人吴兵出庭作证,播放周永康长子周滨、妻子贾晓晔作证录像,宣读、出示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证实周永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蒋洁敏谋取利益,收受蒋洁敏给予的价值人民币73.11万元的财物,周滨、贾晓晔收受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给予的折合人民币1.29041013亿元的财物并在事后告知周永康,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29772113亿元;通过传唤证人蒋洁敏出庭作证,宣读、出示李春城等人证言、司法检验报告等,证实周永康滥用职权,要求蒋洁敏、李春城为周滨、周锋、周元青、何燕、曹永正等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使上述人员非法获利21.36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4.86亿余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出示、宣读泄密文件等物证、曹永正证言、搜查笔录等,证实周永康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其办公室将5份绝密级文件、1份机密级文件交给不应知悉上述文件内容的曹永正。周永康对所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均当庭表示属实、没有异议。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永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绝大部分贿赂系其亲属收受且其系事后知情,案发后主动要求亲属退赃且受贿款物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滥用职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根据周永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周永康在庭审最后陈述时说,我接受检方指控,基本事实清楚,我表示认罪悔罪;有关人员对我家人的贿赂,实际上是冲着我的权力来的,我应负主要责任;自己不断为私情而违法违纪,违法犯罪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对我问题的依纪依法处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
人物关系表
家庭关系
父亲:周义生
母亲:周秀金
第一任妻子:王淑华(车祸身亡)
现任妻子:贾晓烨(曾供职央视)
长子:周滨(北京中旭阳光能源科技股份公司原董事长)
长媳:黄婉
次子:周涵(中石油北京油气调控中心党委办主任)
二弟:周元兴
三弟:周元青(曾任无锡惠山国土局副局长)
三弟媳:周玲英(垄断当地豪车市场,与中石油合伙做液化气生意)
侄子:周晓华(周元兴之子)
侄子:周峰(北京汉宏董事长)
部下
四川
李春城(原四川省委副书记)
李崇禧(四川省政协原主席)
石油系统
蒋洁敏(原国务院国资委主任)
王永春(原中石油集团副总经理)
王道富(原中石油总地质师)
冉新权(原中石油长庆油田总经理)
陶玉春(原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
政法系统
李东生(公安部党委原副书记、副部长)
吴永文(原湖北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
梁克(原北京国安局局长)
秘书帮
1988-1992年专职秘书(时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办公厅秘书处秘书):李华林
1992-1998年专职秘书(时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办公厅秘书处秘书):沈定成
1998-2000年专职秘书(时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值班室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冀文林
2000-2002年专职秘书(时任四川省委副秘书长):郭永祥
2000-2003年专职秘书(时任四川省委常委办公室副主任):冀文林
2003-2008年专职秘书(时任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冀文林
2008-2012年专职秘书:余刚
2008-2012年警卫秘书: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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