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以逐渐统一国际私法规范为目的的专门性政府间国际组织。
1892年,在荷兰法学家T.M.C.阿塞尔的倡导和推动下,荷兰政府向欧洲国家发出召开制定统一的国际私法规则的国际会议的邀请。1893年9月12日,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海牙举行。从此,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历史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①从1893年第一届会议到1951年为第一阶段。会员国主要是欧洲大陆国家,先后有21个;日本于1904年成为会员国,是当时唯一一个非欧洲国家的会员国。在这一阶段,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仅是临时性的国际会议,没有固定的组织,会员国参加会议凭荷兰政府的邀请。其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先后召开6届会议,在民事诉讼、结婚、离婚、婚姻效力、监护、禁治产及类似保护措施等方面制定了7项国际私法公约。②从1951年第七届会议召开起为第二阶段。第七届会议上制定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规约》,在该规约于1955年7月15日生效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演变为一个以逐渐统一国际私法规范为目的的常设性政府间国际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不仅制定了大量的国际私法公约及议定书、通则等其他国际性文件,而且会员国逐渐扩大,到2020年已有88个会员国(87个会员国加上欧盟),分布于世界五大洲。 中国自1981年起多次应邀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特别委员会会议。1986年10月,中国政府提交了加入申请,1987年7月3日正式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并指定外交部为负责与该组织联系的国家机关。1988年10月,中国第一次派出政府代表团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六届大会。香港和澳门回归后,有7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分别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主要机构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机构有:①外交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原则上每4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召开特别会议。大会的职权为通过公约,提出建议,决定会议的工作计划。大会的费用由荷兰政府负担。②总务与政策理事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原则上每年召开会议;理事会通过其指导的常设事务局的活动履行其职责;理事会对将列入会议议程的全部提案进行审查,并对此类提案的处理自由作出决定;理事会可以就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相关的任何事项与荷兰常设政府委员会进行协商。③荷兰常设政府委员会。根据1897年2月20日荷兰国王敕令成立,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执行和指导机构,旨在保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工作的正常进行,并通过在其领导下的常设事务局负责会议的工作。主要职责是:对准备列入会议议程的全部提案进行审查,并对此类提案的处理作出决定;向会员国征求意见后,决定会议的日期和议程;为了召集会员国,请求荷兰政府协助;征得会员国的同意,请求荷兰政府召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特别会议。④常设事务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秘书处设在海牙。职责是筹备和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各次会议,召集特别委员会;承担会议的秘书处工作。为了便利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会员国与常设事务局之间的联系,各会员国政府须指定一个国家机关。常设事务局负责与所有经指定的国家机关以及相关国际组织进行联系。常设事务局的工作经费由各会员国分担。⑤特别委员会。大会和大会闭会期间,荷兰国家委员会可以设立特别委员会,制定公约草案和研究相关的国际私法问题。特别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各会员国分担。
免责声明:本站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内容仅供参考。
以上内容均为商业内容展示,仅供参考,不具备专业问题解决服务,
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
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948026894@qq.com 与我们联系进行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