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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役雇农制

起初,大庄园的劳动力主要由委托监护制和劳役分派制提供,但是这些劳动力都是短期或季节性的,稳定性较差。为获取稳定和长期的劳动力,庄园主开始在自由雇工的名义下广泛推行债役雇农制。通常庄园主通过预付工资、租赁或赊购土地、代缴人头税等方式,使在庄园上工作的印第安人或混血种人陷入债务,成为以劳动抵偿债务的契约雇农,后由于这些契约雇农很难还清债务,不得不在庄园内长期服役,沦为债役雇农。债务世代继承,许多印第安人或混血种人世代成为债役雇农或债奴。

作为大庄园的主要劳动力供给形式,债役雇农制曾广泛存在于新西班牙和南美洲印第安人较多地区,如墨西哥、危地马拉、厄瓜多尔、玻利维亚与秘鲁等国家。就债役雇农负担的债务和所受的奴役水平来看,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如新西班牙北部地区,因人口稀少、劳动环境恶劣等因素,债务雇农制比较普遍,负担的债务也较重;中部地区自由劳工较多,债务水平并不高,债役雇农的流动性较好,债役雇农制的重要性并不突出;南部地区部分庄园的债务虽高,但限制流动性的迹象并不明显。19世纪前半期墨西哥独立之后,债役雇农制有减弱的趋势。19世纪后半期,债役雇农制得到加强。1910年墨西哥革命爆发后,债役雇农制从法律上被废除。后通过卡德纳斯土地改革,这一制度被废止。 在美国,类似的制度也曾存在。美国内战之后,被宣布为非法。但是南部诸州依旧施行,后逐渐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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