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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任命权
早在15世纪早期葡萄牙人于非洲沿岸探险时,罗马教皇就曾授予葡萄牙国王在新征服的土地上建立教会和任命神职人员的特权。后在收复失地运动中,教皇授予了卡斯提尔等国君主在格拉纳达等地也享有此特权。作为回报,世俗君主须承担使新征服地区基督教化的义务。1493年,C.哥伦布第一次航行美洲归来后,教皇亚历山大六世颁布教谕,予以伊萨贝拉女王在西印度的圣职叙任权。
1501年和1508年,教皇又颁布敕令,授予西班牙君主以征收教会什一税,并控制其开支及荐任美洲殖民地所有享俸教士的权利。由此国王控制了殖民地的教会事务,使教会服从于世俗权威,成为王室在美洲殖民地的下属机构。殖民地的所有大主教、主教、神职人员和教区神父均直接听命于国王或王室,与罗马教廷无直接的联系,神职人员往来于美洲殖民地须受王室节制。在划定殖民地教区范围、制定教规和宗教法令、召开宗教会议,以及新建教堂或礼拜堂等方面,国王享有最终的决断权。这些特权通常由国王的代表——总督、检审庭庭长、都督等行使。
殖民地后期,为了防止罗马教廷势力的渗透,王家任命权不断得到强化,1759年和1767年葡萄牙和西班牙王室分别将耶稣会教士驱逐出其美洲殖民地,就此实现了对殖民地教会的绝对控制。19世纪美洲各殖民地独立后,各国政府要求继承这一特权,被教廷拒绝,引起双方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