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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业钱
官府将各户的财产折算成钱,再按照规定的家业钱额,划分户等。此外,免役钱、和买等的摊派,也以家业钱为重要依据。 官府计算乡村户的家业钱,主要依据田产和杂产。田产又称“田亩物力”,一般依据土地的肥瘠状况而分为若干等第,每等对应一定的钱额。杂产的折算颇为复杂,其所包含的计算范围也多有改变。起初,杂产标准不明,屋舍、家畜、桑功和日用器物等均可被计算。熙宁七年(1074),吕惠卿(1032~1111)制定手实法,将估算杂产的标准定为“有无蕃息”,只包含经营性物产。由此,杂产开始集中于浮财,在南宋时多被称为“浮财物力”。此后,浮财又进一步明确为质库、房廊、停塌、店铺、租牛、赁船六类。当然,法令规定未必被完全执行,地方官吏扩大浮财计算范围的情况时有发生。
官府计算坊郭户的家业钱,主要依据屋业和营运财物。估算屋业,大多根据屋契中记载的房产价格。而对租赁的房产而言,官府多以日收房钱之数估算其价值。营运财物主要是店肆买卖的收入,计算起来有一定难度。不过,在屋业之外,宋廷将营运财物纳入家业钱的计算范围,反映出当时更注重综合评估坊郭户的各类财产。其原因当在于,随着城市的发展,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地基、屋宅与商业经营往往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