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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

经总制钱

经制钱始于宣和四年(1122),系经制江淮荆浙福建七路诸司财计(简称经制使)陈遘所创,故名。靖康初(1126)废,建炎三年(1129)恢复,后固定其名色为权添酒钱、量添卖糟钱、人户典卖田宅增添牙税钱(每贯增收20文)、官员等请奉头子钱(每贯收23文,续有增加,后固定为56文)、楼店务添收三分房钱等。此所谓辗转取积于细微之间,以助军费。绍兴五年(1135),参知政事孟庾提领措置财用,称总制司,又创总制钱。其名色更为细微,计有转运司移用钱、勘合朱墨钱、出卖系官田舍钱、人户典卖田宅牛畜等于赦限内陈首投税印契税钱、进献贴纳钱、人户典卖田业收纳得产人勘合钱、常平司七分钱、茶盐司袋息钱、装运司代发斛斗钱、收纳系省钱物头子钱、官户不减半民户增三分役钱、二税畸零剩数折纳价钱、免役一分宽剩钱等。经总制钱一部分属增税,绝大部分则移用某些原属地方的财政专款改充。经制钱和总制钱两者皆先桩管于各州,每季起发赴行在或各总领所,是南宋中央财政的重要收入。由于经总制钱岁无常入而有常额,又属于中央对地方财政的侵占,因此,额一不登,地方官府必然巧立名目横敛,使民间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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