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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审

明朝为了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如地方出现疑难案件,当事者不服的情况,地方上报中央组织会审。如若当事者仍旧不服,则扩大参审官员规模组织圆审。圆审官员包括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在圆审前,地方司法官员必须做好详细的准备,是否进行圆审要看皇帝的旨意。审判过程中大理寺起到了主导作用,审判结果由皇帝做出最终裁决。通政司作为皇帝与朝臣联系的纽带,它的参与表明皇帝对圆审的重视,也表明皇帝对司法审判的绝对掌握。圆审制度表明了明朝统治者对刑罚相对慎重的态度,也保证了当事人的权益。圆审制度对地方司法审判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使地方司法官员审判时有所畏惧,不敢肆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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