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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税
从唐代开始,南北方人民中出现普遍饮茶的习惯,制茶在唐代开始成为一门新兴的手工业。唐代中叶,国家开始了对茶叶的征税和榷税。榷是专卖,税是过税或住税。建中元年(780)九月,唐德宗下令征收茶税,开始是什一之税。兴元元年(784),停止征收茶税。贞元九年(793),“复税茶”。自此唐代茶税再无断征。凡是“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一律设置税场,分作三等估价,征收什一之税。
五代十国时期,各朝均沿袭唐制,征收茶税。中原诸朝基本上不产茶,人们所嗜好的茶叶,大多从江淮以南由商旅贩运而来,这些割据势力便借此征收茶税。如后梁在雍州(治所在今陕西西安)、河阳(今河南孟州西)、徐州(今属江苏)三处设场院税茶。茶税率为十分之二。后唐时,省司及诸府置税茶场院,“自湖南至京六七处纳税,以至商旅不通”。南方诸国由于茶叶产区产量不一,税收政策不同。如后蜀实行茶叶榷征专卖政策,而楚国则鼓励茶叶通商,仅收茶叶交易税而已。十国中的南唐,是产茶大国,对茶业实行抑配政策,在江南诸州,由官方强购茶叶十分之八,其余茶叶还要征税,然后给符,听其所往,“商人苦之”。北宋灭南唐后,在江南对茶业继续实行禁榷法,垄断了茶叶贸易。
宋代茶税收入比唐代大为增加,固然是由于茶叶生产有了重大的发展,也因为榷茶、税茶之制比唐五代时更为周密详尽和苛刻。茶税法经过宋朝的进一步发展,元、明、清三代一直沿袭。民国时期,仍然征收茶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旧茶税制度废除,茶叶成为货物税——工商税的一个税目。1984年10月,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后,茶叶属于产品税中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