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环境保护局
普洱市环境保护局是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的政府机关。
部门介绍
根据《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普办发〔2010〕56号),设立普洱市环境保护局,为普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落实普洱市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职责。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负责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职责。受普洱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对市级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普洱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十)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十一)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合作及信息交流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绿色创建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普洱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普洱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设5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督查、人事、保密、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财务、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编制、评估、考核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组织实施基本建设项目;承担各项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协同县(区)党委做好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的双重管理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负责环保系统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派、管理及涉外教育;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宣教法规科
组织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审核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综合性环境保护政策调研;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事前审查、事后监督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牵头调解重大环境污染纠纷;拟订并指导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的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审核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绿色创建工作;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系统业务培训工作。
污染控制监督科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环境统计制度的落实;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督查、督办、核查及考核工作。承担普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污染源限期治理等工作;承担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负责管理环境监测网;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科
组织协调有关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审批市级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机构。
自然生态保护科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
人员编制
普洱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
其它事项
(一)关于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普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普洱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重大问题。普洱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普洱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普洱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工作。普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节能工作并组织协调有关工作。普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
(三)受普洱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普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察,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普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普洱市环境监察支队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附则
(一)普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普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普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普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
普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排污许可证核发。
四、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及转移许可、医疗废弃物经营许可。
五、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行政许可。
七、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使用审核。
八、化学危险物品环境审核。
九、排污费减免及缓交审批。
十、排污费征收核定。
十一、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运行审批。
十二、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
十三、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市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在实验区开展参观、考察、旅游及驯化等活动的审批。
主要领导
局长:何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