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是河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机构规格正厅级。
河北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编全省预决算草案。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省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省级财政预决算公开。
(四)负责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提出中央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组织推进税收制度改革。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研究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有关工作。
(七)执行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拟订具体办法。负责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等工作。执行国家外债管理政策,拟订具体办法,管理省政府国外债权、债务。开展对外财经交流。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省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收取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财政预算评审管理。
(十二)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转变职能:
(一)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按照中央要求,理顺省和市县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市县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按照中央要求,健全地方税体系,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
(三)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省税务局的职责分工。
1. 税政管理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提出税收地方性法规立法建议,与省税务局等部门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省税务局具体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由省财政厅组织审议后与省税务局共同上报和下发。省税务局负责对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执行过程中的征管问题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省财政厅备案。
2. 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省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省财政厅及时共享。
(二)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机关(含后勤服务中心)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新闻宣传、督查督办、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档案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全省财政系统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
(三)预算处。提出财政政策、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省级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省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办理中央对我省的转移支付。承担财政收入的分析、预测。负责省级政府债务预算编制与调整、债务资金安排使用等工作。汇编全省年度预算。承担省级财政预算公开工作。提出对设区市以下财政预算管理的指导性意见。
(四)预算绩效处。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和工作流程。组织开展省本级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组织部门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审核。组织对省级部门、市县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五)市县财政处。拟订省对下的财政管理体制。拟订财力性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办理省对下税收返还和年终体制结算。提出设区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负责拟订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有关财政政策,提出财税体制、专项政府债务额度建议。承担市县财政运行分析监控。指导全省基层财政业务。
(六)政府债务债券处。提出全省政府债务政策建议,拟订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全省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承担全省政府债券发行、转贷、兑付和国债转贷还本付息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政府债务统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七)国库处。组织预算支出执行、监控和分析预测,牵头调度全省预算支出进度。组织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承担商业银行代理财政国库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省级财政决算公开工作。
(八)监督评价处。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承担预算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财政内部控制工作。
(九)行政处。承担行政、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省级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
(十)政法处。承担公检法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十一)教科文处。承担宣传、文化旅游、科技、教育、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省属文化企业财务管理有关工作。
(十二)社会保障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省级和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配合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待遇政策,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三)农业农村处(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资金。承办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经济建设处。承担发展改革、工信、交通、能源、商贸、粮食和物资储备、建设、应急、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省级基建投资财政有关政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
(十五)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十六)涉外处(河北省对外财经交流办公室)。承担涉外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办法。按规定管理对口援助专项资金。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承担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工作。审核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承担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承担省政府对外财经交流工作。
(十七)金融处。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承担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承担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预算管理有关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财务制度。
(十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处。拟订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项目库管理、业务指导、宣传培训、信息统计分析和项目推介工作。提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政策建议,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价。
(十九)综合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海域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工作。研究提出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保障政策。承担彩票机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
(二十)会计处。组织实施会计制度。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二十一)条法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汇编。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十二)税政处。组织起草税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组织开展税源调查分析。提出中央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十三)非税收入处。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编制非税财政收入预算。落实非税财政收入“收支两条线"征缴管理制度。负责罚没物资的收缴、处置和变价收入上缴国库。管理全省财政票据。指导各市、县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二十四)资产管理处。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省级国有资产、机关事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审核。承担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承担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
(二十五)政府采购处。拟订全省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标准草案。受理采购人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备案审查。承担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负责审核、汇编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受理供应商投诉。负责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负责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有关工作。
(二十六)金融企业处。提出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拟订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等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省属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省属金融企业国有股权董事、监事管理工作。对实行委托管理的国有金融资本,拟订与受委托部门的权责边界。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人员编制
河北省财政厅机关编制275名(行政编制193名、锁定事业编制8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6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厅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现任领导
河北省财政厅厅长:赵新海
河北省财政厅党组书记:赵新海
河北省财政厅一级巡视员:姚绍学
河北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李杰刚
河北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靳海增
河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省纪委监委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组组长:李红广
河北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马学
河北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赵新海
河北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翟广平
河北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刘文洲
河北省财政厅机关党委副书记:陈琳
参考资料(截止2021年7月)
地理位置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泰华街48号
所获荣誉
2021年4月,省财政厅预算处被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表彰为“河北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2021年11月,被全国普法办公室拟表彰为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
2021年12月5日,河北省财政厅税政处入选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公示名单。
2022年1月,被授予“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称号。
2022年4月,河北省财政厅政法处、河北省财政厅教科文处被表彰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河北省先进集体”。
2022年8月,河北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荣获全国绿化先进集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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